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2号 原告:任小平,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果,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510280369。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鹅庆堂餐馆,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德政街北新国际1幢1层1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MA67UDCN8N。
经营者:张光贤。
原告任小平诉被告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鹅庆堂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任小平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小平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任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