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3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龙,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舜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上海舜逸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罗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沪0107刑初152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期间,上诉人罗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上海舜逸化工有限公司、上诉人罗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罗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龙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刑初15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军伟审判员 程亭亭审判员 夏晓虹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 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