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3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中豪麻将机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昌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Y。
经营者:付爱梅,女,汉族,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中豪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抚州市临川区中豪麻将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抚州市临川区中豪麻将机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