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5民初33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梅河口市卢记朝天门码头火锅店,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付英男,电话:13××××××567。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卢记朝天门码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