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05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家联华生活广场,经营场所新郑市新烟办人民东路。
经营者:王龙辉。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金利商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锦绣翠园4-5。
经营者:刘金利。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家联华生活广场、郑州航空港区金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