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34号原告:广州艺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运波,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广州艺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广州艺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艺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艺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艺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