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167号之一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23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搏凡纸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二河村300号一层。
注册号:330327604425473。
经营者:叶定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搏凡纸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搏凡纸塑制品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