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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县英瑞食品厂、吴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县英瑞食品厂、吴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沂水县英瑞食品厂;吴洪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员工。

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长安路北段。

投资人:徐善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卫,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敖剑,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吴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4月16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吴洪卫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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