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员工。
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长安路北段。
投资人:徐善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卫,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敖剑,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吴洪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2020年4月16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吴洪卫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