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37号原告:曹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小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中正横街4号。
法定代表人:钟桂荣。
原告曹夏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小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曹夏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夏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