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厦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乾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星,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乾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