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1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
经营者:张功远。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