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2410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33266F,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支塘镇顺达办公用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D7LE83,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B09-106号。
负责人:翁桂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支塘镇顺达办公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支塘镇顺达办公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支塘镇顺达办公用品批发部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支塘镇顺达办公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