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21410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25楼A6室,公司编号:0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盼酷熊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老街128号蓝漪花园商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4。
经营者:李英翠。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盼酷熊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