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146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德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八区15幢1单元303。
法定代表人:王凯。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德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