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6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唛田音吧,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岷江大道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2MA621W9G07 经营者:张雅丽,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唛田音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2020年4月24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