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44号 原告:赵德新,男,汉族,1974年7月5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普洛斯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JANHENDRICHEINE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通帝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中央路**div> 法定代表人:東政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文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国际商务大厦第**单元**iv> 法定代表人:张文磊。
原告赵德新与被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帝人有限公司、连云港文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1月25日,原告赵德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赵德新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德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