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563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大龙腾飞原味火锅冒菜店。
经营者:徐顺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大龙腾飞原味火锅冒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