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民初19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平区宏达五金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烟台市牟平区。
经营者:贺喜超。
被告:牟平区恒通五金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经营者:贺辰。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平区宏达五金建材批发部、被告牟平区恒通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赔偿。
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