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48号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田龙路98号新城壹号13栋。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部长,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方,女,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行政主管,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