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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刑更429号
案件名称罪犯吴纲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纲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429号 罪犯吴纲,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苏01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8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终37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吴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罪犯吴纲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六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四次,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吴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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