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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绥化市北林区新媗扬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2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绥化市北林区新媗扬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绥化市北林区新媗扬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c,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新媗扬化妆品店,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新华街绥化万达广场2F-2011。

经营者:张立波。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绥化市北林区新媗扬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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