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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278号
案件名称吴小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小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小敏,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劲松,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俊威,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敏及其辩护人毛劲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吴小敏为了满足其在后宅街道群英二区自己租用店面和注册的“义乌市千钻针织厂”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产品的需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先后通过微信进购了假冒第19939719号“瘦身公式”;

第19939760号“”;

第23954493号“”注册商标的塑身衣共计6700余件。

后于2018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

其中,型号0091的塑身衣578盒,型号0086的塑身衣2940盒,无包装塑身衣3250盒。

经义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塑身衣价值369294.4元人民币。

经权利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被查扣到的上述塑身衣均非其公司或其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小敏自动投案。

被告人吴小敏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小敏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塑身衣实物、出入境记录电脑截图、外单位案件移送交办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目录清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查扣物品入库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文档情况截图、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投诉材料、价格证明、投诉书、承诺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自首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被告人吴小敏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电子文档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吴小敏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小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小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小敏系初犯,具有自首、未遂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小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塑身衣,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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