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2368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生建荣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Y90C8H,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81号(农副产品交易城副食品部26号)。
负责人:生建荣,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馨,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原告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生建荣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生建荣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生建荣副食品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生建荣副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