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百金君明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530-532号。
经营者:霍祥君。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百金君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