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执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莱芜经济开发区莱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锐雄。
被执行人詹小江,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詹小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詹小江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81执67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