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06号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景御餐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83号瑞城花园6#楼20号店面。
经营者:叶德华,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景御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