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秀,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巴楚县金秀综合商店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金秀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1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4月18日按照王金秀最后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20年4月28日16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邮递员自2020年4月20日起多次按王金秀提供的地址投递均未妥投,导致该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王金秀提供的电话亦一直处于停机状态。
与王金秀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其表示王金秀二审中未委托其代理本案,其也无法联系上王金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诉人王金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金秀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王金秀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金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