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123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景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景常东。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景洋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
3.判令被告在《济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并撤回对济南景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