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
经营者康爱姣,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关于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侵害商标权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0年2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的财产线索。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线索。
2020年3月5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不动产查询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名下不动产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3月10日本院通过本院通过公积金查询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3月12日,本院通过现场邻居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搬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经营者康爱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依法对康爱姣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财产调查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4月27日,康爱姣—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国际物流园3-6号应履行的债务为15200元、申请执行费128元,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