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9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耀宗,男,200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