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8号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蒙华宁,女,1996年1月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华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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