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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蒙华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蒙华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蒙华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8号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蒙华宁,女,1996年1月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华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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