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3270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焕羽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18幢2单元403室。
经营者:彭建亮,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焕羽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