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姗姗,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海峡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大地英伦联邦一期1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G。
投资人:王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海峡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