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497号 原告: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银海路1329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泉,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雪媚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兰江街道秋菱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杜秋杰,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雪媚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