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火炬南路-531号-B908。
法定代表人:朱树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山东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旺,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宇,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东安路177-2、17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呈祥,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义乌市久越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一区62幢1-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丁献文。
上诉人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威海南波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乌市久越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9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威海兴合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