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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3249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249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国惠康1楼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2G。

经营者:李奎。

经营者:李奎,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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