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249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国惠康1楼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2G。
经营者:李奎。
经营者:李奎,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御可贡茶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