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安丰镇徽商红府超市安丰连锁店,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东街红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U。
经营者:张贤梅,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安丰镇徽商红府超市安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