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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乐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1执24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乐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乐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朋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杜寿合,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乐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代朋飞,经理。

被执行人:代朋飞,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朋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沪0101民初2729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乐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代朋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乐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朋飞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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