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08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来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来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