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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吴爱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执5438号之一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吴爱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吴爱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0执5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爱国,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国人民共和国湖南省。

本院执行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执行人吴爱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沪0110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爱国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帐户,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动产。

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动产可供执行,且被查封的不动产一时难以变现,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旭珏审判员  徐竹林审判员  陈乃徐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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