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结义,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结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