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2395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IYGE8F94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臻元,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65号北楼35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3209062822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85295F 法定代表人:陈蓉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小天鹅衣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申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