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607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喆喨,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梦瑶,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喆喨、郝梦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喆喨及其辩护人连福瑞、被告人郝梦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和2019年5月被告人杨喆喨伙同其妻被告人郝梦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坨南乡岭西村东的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大量生产假冒“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案发后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已销毁。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的市场供货价格为669419.6元。
2019年9月11日,杨喆喨、郝梦瑶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喆喨、郝梦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刘某、衣秀芬、冉某、宋某、张某1、张某2、李某2、王某1、张某3、王某2的证言,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证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喆喨、郝梦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喆喨、郝梦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二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喆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郝梦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预缴十万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