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2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利达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登发装饰基地2A-237号。
经营者:王自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利达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