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2号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一村工业区凤凰路25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8254。
法定代表人:李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涵乔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家具园区万达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940211B。
经营者:陈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涵乔电子厂、陈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