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82刑初44号
案件名称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樊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1182刑初44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

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启和,山西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汾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二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冬红、书记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郭启和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2018年以来在未获得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汾阳市杏花村镇窑头村其库房内生产、加工标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小蘭花青花汾酒,直至被查获。

2019年5月13日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该处制售的小蘭花“青花汾酒”市场上无同款产品故无法作价,根据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查获的小蘭花青花汾酒(30)80箱,共计12000元;

酒类包装及酒瓶等价格为34322元;

防伪标识等参考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价格说明,其中杏花村铝盖2200个,共计506元,杏花村二维码防伪5358枚、计616.17元,4DRE激光防伪2892枚、计69.4元,杏花村牧童牛防伪24枚、计2.76元;

以及已销售2箱小蘭花青花汾酒的金额为300元,被告人樊某处非法经营额共计47816.33元。

被告人樊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樊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樊某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樊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本市杏花村镇窑头村的库房内通过灌装散白酒的方式,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加工标有注册商标--“牧童牛”图标、“青花汾酒”字样、“杏花村”图标的小蘭花青花汾酒。

2019年5月5日,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会同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规范白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在被告人樊某的上述库房内查获上述小蘭花青花汾酒80箱、小蘭花青花汾酒包装698套(1个外箱6个内盒/套)、青花汾字瓷酒瓶227箱(24个/箱)、标有注册商标“杏花村”字样的铝盖2200个、二维码防伪5358枚、4DRE激光防伪2892枚、杏花村牧童牛防伪24枚。

经我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认定为:小蘭花青花汾酒30年包装698套及青花汾酒瓶227箱认定价格为34322元。

参照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说明防伪码等价格认定为:杏花村铝盖2200个、计506元,杏花村二维码防伪5358枚、计616.17元,4DRE激光防伪2892枚、计69.4元,杏花村牧童牛防伪24枚、计2.76元。

根据已销售2箱小蘭花青花汾酒的金额为300元,同时认定被查获的80箱小蘭花青花汾酒的价格为12000元。

以上合计被告人樊某非法经营额为47816.33元。

另查,被告人樊某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到我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樊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案件来源说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犯罪线索移送函,证明该案系我市开展规范白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

3、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樊某于2019年8月5日到我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4、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证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6日将本案涉案侵权产品、加工材料及加工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5、小蘭花青花汾酒外包装、手提袋、内盒包装、瓶身照片以及杏花村铝盖、牧童牛防伪标识、杏花村二维码防伪标识、4DRF激光防伪的照片,证明被告人樊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

6、查封扣押现场照片及扣押加工工具的照片,证明被告人加工侵权产品的环境以及加工的方法。

7、驰名商标证书、商标注册证,证明“杏花村”字样、“杏花村”图标、“牧童牛”图标、“老白汾”字样、“汾酒”字样、“青花汾酒”字样、立体汾字系注册商标。

8、外观设计专利,证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酒瓶(青花30)及包装盒(青花30)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9、涉案财物去向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案财物由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移交本市公安局后,现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保管。

(二)证人证言 1、询问本市杏花村镇窑头村居民樊振荣的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樊某的父亲,涉案查获假酒及设备材料系被告人所有及被告人樊某在其位于本市杏花村镇窑头村库房生产加工小蘭花青花汾酒的事实。

2、询问本市杏花村镇窑头村居民郝永田笔录,证实其系窑头村村支书,位于该村南门的查获出假酒的库房系被告人樊某所有的事实。

3、询问本市肖家庄镇中寨村居民贾瑞雪笔录,证实其系在本市杏花村镇西堡村307国道南侧经营景天广告设计门市,2017年被告人委托其制作标有注册商标“杏花村”的防伪标识和“老白汾”贴标。

4、询问本市杏花村镇张兴村居民褚鸿胜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樊某的姐夫,2019年8月5日其陪同被告人前往本市公安局投案。

5、询问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居民李永利笔录,证实2018年腊月初,其在被告人经营的白酒门市购买两箱小蘭花青花汾酒,共300元。

6、询问本市杏花村镇窑头村居民李子林,证实被告人樊某在其处购买散白酒,前后大约购买了一两吨。

loz3loz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樊某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证实其通过文水籍男子购买加工小蘭花青花汾酒的酒类包装、通过本市杏花村镇窑头村李子林购买散装白酒灌装小蘭花青花汾酒、通过本市杏花村镇西堡村居民贾瑞雪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给陕西籍男子两箱小蘭花青花白酒售价300元的经过。

loz4loz鉴定意见 1、本市价格认证中心汾价认鉴(2019)28号价格估价认定结论书,证明对查扣的698套小蘭花青花汾酒包装及227箱青花汾酒瓶价格认定为34322元。

2、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证明本案被仿冒53度青花汾酒(30)防伪及包材等的采购价格。

(五)视听资料 光盘五张,证明查封扣押现场经过及讯问被告人樊某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47816.33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樊某案发后,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山西省汾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樊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樊某处查获的小蘭花青花汾酒80箱(6瓶/箱)、小蘭花汾酒包装箱698套、青花30汾字瓷瓶227箱(24个/箱)、防盗盖锁口机一台、包装机械一台、气泵两台、电子秤一台、散白酒100斤(三桶)、过滤器一台、橡胶锤一个、漏斗一把、不锈钢杯一个、瓢一个、自吸泵一台、清洗台一台、瓶盖一箱、杏花村铝盖2200个、小蘭花吊牌5000个、杏花村二维码防伪5358枚、杏花村牧童牛防伪24枚、4DRF激光防伪2892枚、老白汾贴标700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