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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艾迪卫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艾迪卫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艾迪卫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怡口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1号 原告:杨益民,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洲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抱居兴业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07351665N。

法定代表人:杨黎黎。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艾迪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汇安路189号第1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6039972E。

法定代表人:姚鹏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怡口建材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990号新明饰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2MA2G6M0U3E。

法定代表人:黄招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迪卫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怡口建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益民、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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