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514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唐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