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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六安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253号
案件名称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六安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六安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2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徽商国贸中心21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提出将其上诉请求第一项改判六安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变更为赔偿其经济损失65万元;

同时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变更上诉请求和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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