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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市中区三六九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476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476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市中区三六九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476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市中区三六九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47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三六九烟酒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23号8幢1-101。

经营者:刘保华。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三六九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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